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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2
最近几天。 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督局、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新用户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是“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共5章27条,具体规定了用户资金的收集、专用存款账户的存储和联合工作机制的建立。
向用户提供资金。 “管理办法”提出。 运营商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有必要收集它。 应为用户提供专门的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允许用户选择存款的地方。 同时,为了减少个人资金的损失,用户的存款和预付款也受到限制。
为了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运营商在注册地银行设立专门的存款账户,并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用户的资金管理要求存款。 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办理退款、扣除赔偿、提取利息转账业务。 建立预付款制度。 预付资金的特殊存款账户不得低于运营商预付款余额的40%。 部分预付款只能用于经营企业和服务用户的主要业务。 不应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和其他投资和贷款。
加强用户资金监管。 “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新的地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银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消费者协会等。 要求经营企业注册实施地方责任。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 对于未按照规定执行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的经营企业,管理办法提出了相关的处理措施。
管理措施自2019年月1日起施行。 同时,考虑到运营商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建立专门的存款账户,并与相关银行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并将股票用户资金纳入管理六个月。
交通运输新型用户资金管理方法。
试验。
第一章的一般原则。
第一是促进交通新形式的健康发展。 加强用户押金,又称保证金,预付资金,以下是用户资金的管理。 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下令“交通部中央宣传部”。 制定这种方法。
第二条规定,新的运输方式是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服务平台。 通过服务模式、技术和管理创新。 整合供求信息。 从事交通服务业务活动。 包括在线预订出租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三条收取用户资金的新型交通运营企业。 以及为用户提供支付结算、存款管理服务的商业银行,即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 我们应该遵守这种方法。
第四条运营商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如有必要,应提供经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两种资金存款管理方法。 用户押金属于用户所有,经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商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 收取用户预付款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付款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经营企业负责确保其特殊存款账户中的用户资金安全。
银行负责确保银行用户个人银行账户存款安全。
经营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用户资金的水果所有权。
第二章用户资金管理。
第六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银行,分别设立了全国唯一的用户存款账户和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开立专门存款账户的银行被称为存款管理银行。
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押金。 运营商应与银行合作。 用户应根据服务协议在合作银行设立个人银行账户。 如果用户有合作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 可以直接绑定使用。
第七条存款管理银行,合作银行应有以下条件。
一个明确的职能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系统。
二是完善资金存储管理账户体系,可以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用户资金进行详细的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三是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功能。 存款管理银行可以通过形式审查确认资金转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有关协议,防止运营企业挪用用户押金,超过配额,超过用户预付款范围。 合作银行可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 依法合规,方便、快捷地为用户开设个人银行账户。 并根据有关协议。 提供账户资金冻结、解冻、转移、余额查询等服务。
四是对接运营企业相关系统的数据接口,可以支持相关信息对接。
五是安全高效的商业处理系统,可以支持经营企业的各种峰值操作。
六个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存款管理银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 履行特殊存款账户的开放、变更和取消。 用户资金管理,清算,帐户核对。 并提供用户资金管理报告和其他责任。
存款管理银行不担保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新交通服务。
第九条经营企业建立专门的存款账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家运营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新型行政主管部门,即交通运输新型行政主管部门。
1.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和工商登记材料。
2.商业发展计划和运营组织计划。
3.用户资本风险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新业务管理部门收到运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 完成材料。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商发放书面材料,从事新的运输业务。 运营商将书面材料作为专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提供。
两家银行收到运营商开立特别存款账户申请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 符合开户要求的。 根据有关规定,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存款账户。 并与运营企业实现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完成特殊存款账户的开放、变更和取消。 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开户、变更和取消信息,向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书面材料的新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开立特别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 打开帐户,更改和取消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记录。 并抄袭当地银保监会当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用户押金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辆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一存款金额不得超过运营商平均自行车成本的2%。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存款金额不得超过运营商平均单车成本的10%。
二级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收取数量和存款条件,并在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显示存款退款方式、程序和周期。
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 及时退还用户存款。 不要拒绝,拖延退货。 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最长退款周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存款最长退款周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管理用户存款。 运营商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表示。 用户必须在合作银行设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存入约定金额的存款,并冻结提供服务。 当账户余额低于存款金额或存款金额不冻结时。 运营商不再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是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款管理用户押金。 运营商应根据可能的集中退货和退货期限过期等特殊情况。 联合存款管理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了用户存款退还紧急保障机制。 必要时。 由经营企业预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第11条用户预付款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用户预付资金的总规模应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过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款。
两个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其他交通新形式的个人用户在个人账户中的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账户的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运营企业应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 符合退货条件。 经营企业应及时退还预付款余额。 不要拒绝,拖延退货。 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四运营商应建立用户预付款制度,存款不得低于用户预付款余额的40%。
五大运营商只能用户预付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要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和借贷。
第12条运营商可以通过存款管理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获得用户资金。 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 应当签署支付服务协议。 并通知相应的银行和合作银行。 支付服务协议应显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并及时向经营者提供。
运营商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资金,应当在同一天将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的余额转移到相应的存款账户基金。
第三章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报告机制。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的要求与存款管理银行签订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协议。 运营商应与用户、合作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力和责任。 除了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运营商不得利用存款管理银行进行营销宣传。
第14条存款管理银行,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履行存款管理义务。 根据运营企业发布的日终清算数据,存款管理银行和合作银行每天检查用户资金的细节和余额数据,以确保双方的账户是一致的。
第15条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款管理用户押金管理协议应明确以下要求。
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押金应当按照规定转移到用户存款账户。
当用户申请退款时。 经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减的情况后。 退款应及时提交存款管理银行。 存款管理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检查了相关信息。 退款申请应当在同一天提交。 如果用户的原始账户发生变化,经营企业需要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款管理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在批准后退货。
当用户违反与经营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时,扣除存款条款。 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有关情况。 并向存款银行提供用户违约证书或用户授权。 运营商发出扣减令。 存款管理银行可以根据协议达成协议。 将扣款从用户存款账户转移到运营商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
四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提取利息外,不得转移。 运营商应使用本文第三项指定的自有银行结算账户获得赔偿和利息。 除了退还用户存款外。 存款管理银行不得向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移资金。
第16条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管理用户押金管理协议应明确以下要求。
一家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运营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和冻结。
当用户申请退款时。 经营企业在核实无押金扣减的情况后。 押金冻结申请应及时提交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检查了相关信息。 押金冻结申请应在同一天提交,并在第二天冻结押金。
当用户违反与经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扣除存款条款时。 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用户有关情况。 并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违约证书或用户授权。 运营商发出扣减令。 合作银行获得用户许可。 将扣减从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移到本办法的第15条第3条。
四家合作银行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支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 当帐户余额低于用户和运营商协议的存款金额时。 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经营企业和用户。
五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冻结存款外资金,用户可以自行支配,也可以用来支付新的交通服务费用。
第17条用户预付款管理协议应明确以下要求.
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用户预付款应当按照规定转移到用户预付资金账户。
二级运营商应按照用户预付款制度的要求,在用户预付资金的特殊存款账户中存放相应数额的资金。 存款管理银行应当根据用户预付款的比例向运营商转移相应的资金。 当用户预付资金的比例接近40%时。 存款管理银行应向运营商提出警告。 相当于或低于40%。 除了退货用户的情况外。 存款管理银行不得为此付出代价。
三位用户根据与经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预付款余额。 经营者应及时向存款管理银行申请退款。 存款管理银行等支付服务机构检查了相关信息。 退款申请应当在同一天提交。 如果用户的原账户发生变化,经营企业需要提供用户身份信息,预付资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款管理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在核对确认后退款。
四名用户预付的特别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除了退货用户的情况外。 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向本办法第15条第3项所述运营企业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或与其服务用户主营业务相关的企业结算。
第18条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资金管理协议和支付服务协议. 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存款管理银行和合作银行实现信息对接,向其注册运输新型行政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新形式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发改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 存款管理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业务管辖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一个机构,向用户提供资金管理协议和信息。 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业务管辖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支付服务协议和信息对接情况。
第19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存款管理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用户资金收集、退还、使用预付款等相关信息数据。 向合作银行提供用户退还押金的相关信息数据。 运营商对伪造数据或自身数据错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运营商应在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形式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用户资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的报告。 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发改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享上述报告。
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前一年用户资金收取和存款。 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发改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享上述报告。
第二十条存款管理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运营商提供上个月的用户资金管理报告,报告应客观地反映运营企业用户的资金管理情况。
存款管理银行和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15天前和4月30日前向其业务管辖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最后一个季度。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将上述报告分享给经营企业注册运输新型行政部门和发改部门。
第21条暂停,在业务结束之前。 经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处置计划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提前向其注册运输新型行政部门报告。 并通知存款管理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 运营商自报告之日起不得收取用户资金。 运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派出机构暂停和终止业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有关管理部门指导存管银行、合作银行与有关清算单位合作,依法完成用户资金专用户资金专用户 有关清算处理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处理。
第四章联合监督机制。
第22条经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督,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根据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地方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示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服务银行和其他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指导存款管理银行开立、更改和取消专门存款账户。 指导合作银行为用户开立和取消个人银行账户。 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为经营企业和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三个发改部门负责向交通新形式的管理部门提供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 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依法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向公众公布经营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个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向交通新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业务公告。 支持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向公众公布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五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派出机构监督存款管理银行,合作银行实施用户资金管理要求。 存款管理银行、合作银行进行用户资金管理检查。 加强对存款管理银行和合作银行的监管。
消费者协会和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处理新的交通服务投诉和处理。
第23条不按照规定执行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告和报告义务的经营企业。 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采访。 敦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的要求立即纠正。 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向用户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 拒绝纠正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存款管理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由其业务管辖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按照有关
25个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新的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了业务信息。 有关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联合惩治严重违约的经营者。 运营商必须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上公布“不挪用用户押金,依法管理用户资金”的信用承诺。
第五章附在上面。
26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1日起施行。 用户资金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存放。 各地可以根据这一方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27条的有效期为三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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