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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分析

来源:律动pos机官网

时间:2022-11-21

 01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万某能贩卖毒品自洗钱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万某能贩卖毒品、洗钱一案。2022年6月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万某能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万某能、黄某、刘某勇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万某能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收买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号,再将毒品犯罪所得提取至***进行使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典型意义

  2021年7月1日,合成**素类物质被列入《非药用类**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以实现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本案中,万某能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对公民身体健康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同时,通过收购的微信账号转移所获毒资,妄图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该案的成功判决实现“毒贩→毒品→毒资”的闭环打击,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和再犯的经济基础,同时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该案中,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充分发挥反洗钱主管部门履职效能,积极参与并推动洗钱案件立、诉、判全过程,主动向全省公安机关禁毒条线干部宣讲《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入罪的法律价值及现实意义,多次与江西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进行案情会商、研讨交流,对推动本案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02养老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晏某员,系宜丰县桂花大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2003年7月至2021年9月长达18年期间,被告人晏某员以投资养老项目并承诺高收益还本付息为诱饵,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143名中老年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67名)非法吸收资金1153.72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22.04万元,严重干扰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同时,晏某员使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经营宾馆、购买商铺、房产和出借他人使用,进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金额共计63.794万元。再通过***离婚(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居住)方式转移不动产至前妻个人名下逃避侦查,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2021年11月22日,宜丰县公安局以晏某员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

  2022年6月1日,宜丰县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7月21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晏某员犯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典型意义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原《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正,与原规定相比,新《刑法》第191条的最大变化是将“自洗钱”行为列入洗钱罪打击的范围。

  根据新《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资金转移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洗钱小贴士

  小金提示

  1不要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收款码、付款码等,以免个人资产遭受损失。

  2不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件。

  3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相关工作,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洗钱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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