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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3
4月18日,天津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天津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5个典型案例。
1.孟某甲、苏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被告人孟某甲,无业。被告人苏某某,无业。2021年7月,高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贩卖的电子烟及烟弹内含有合成**素且合成**素属于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展被告人孟某甲、苏某某等人为其网络销售代理,将该种电子烟及烟弹销往全国各地。二被告人先后以273元至328元不等的价格向曹某某、邢某某等人贩卖电子烟或烟弹52支(案发时部分毒品买家尚未收到),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4341元。在实施上述贩卖电子烟过程中,二被告人预谋并利用孟某甲父亲孟某乙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买家支付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3725元,转账至孟某乙基金产品账户赚取收益,后从该基金账户中分多次分散转出,用于支付二人经营淘宝店铺的刷单费用,剩余部分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支出,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最终,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许某某、孟某甲、苏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孟某甲、苏某某涉嫌洗钱罪,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1日,东丽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孟某甲、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后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2.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被告人孟某某,无业,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女婿。2017年2月,王某甲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谎称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返利,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017年2月至4月,张某某、王某乙经王某甲介绍后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在天津市蓟州区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返利模式,并通过组织投资者免费到山东某酒厂旅游参观、帮助投资人在网上注册账户等形式,引诱投资人投资,共向22人吸收投资款710余万元。被告人孟某某明知张某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仍旧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建设***和中国农业***供张某某、王某乙使用,并按照张某某要求将收取的400余万元集资款转入王某甲、王某乙及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支出等用途,造成相关钱款无法追回。
最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孟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4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潘某利用受贿款洗钱案
被告人潘某,系受贿案件被告人王某妻子。2001年至2015年,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区**部门科长、总工程师、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杨某等36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90万元。在200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潘某陆续收取王某等人交予的人民币2168万余元,其中包括受贿款990万元。被告人潘某明知是王某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按照王某指示,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存入天津市19家银行、225个银行账户内,以帮助王某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
最终,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潘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之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
4.陈某涉黑洗钱案
被告人陈某,系涉黑案件被告人李某投资的某土方工程的合伙人、财务负责人。自2014年开始,赵某某等人依托某寄卖有限公司、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等经济实体,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套路贷”等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为扩大组织影响,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先后在天津市蓟州区部分地区分别设立分公司,其中分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杨某(作为该***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已判决),员工包括孟某(作为该***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已判决)等人,在赵某某的组织、领导下,进行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法敛财。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李某的财产为参加***性质组织犯罪违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其投资入股的相关公司施工资质,与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土方工程施工合同,与李某共同向工程投资,由陈某负责工程财务,进行工程款的管理及利益分配。陈某为帮助李某掩饰、隐瞒其参加***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授意赵某、王某等人用现金结算房款、工程款,并指使王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3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亲属。
最终,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5.杨某利用贪贿款洗钱案
被告人杨某,个体经营者,系贪贿案件被告人王某外甥。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某街道办事处给本地注册企业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纳税额39%的税收奖励中的9%共计人民币526.475154万元,分三次转入亲属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中。此外,2009年至2019年,王某利用担任天津市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某管委会副主任、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党工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商人、相关村干部等14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8万元。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杨某明知王某交予的人民币78万元现金系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的贪污贿赂款项,仍帮助王某分六次将16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4万元、18万元现金,存入其亲属杨某甲名下的2张中国邮政储蓄***内,以掩饰、隐瞒上述钱款的来源和性质。
最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杨某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1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以上典型案例中,洗钱犯罪往往不以个案出现,伴随贩卖毒品、涉黑组织、贪贿等上游违法犯罪行为,滋生下游洗钱犯罪,洗钱手法多样,天津检察机关在认定其他违法犯罪的同时,以洗钱罪对相关被告人提起公诉。
4006582019
7151897
重庆南岸区